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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一)

功夫: 2011-09-09   起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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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现予颁布 ,自2011年9月26日起执行。?

  二○逐一年九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一)?

(法释〔2011〕22号)


  为正确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结合审判实际 ,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合用司法问题作出如下划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 ,人民法院该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ㄒ唬┳什患耙郧宄ト ;

 。ǘ)显著不足清偿能力。

  有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失落清偿能力为由 ,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 ,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景同时存在的 ,人民法院该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ㄒ唬┱ㄕ窆叵狄婪ǔ闪 ;

 。ǘ)债务推广期限已经届满 ;

 。ㄈ┱袢宋雌肴宄フ。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 ,或者审计汇报、资产评估汇报等显示其全数资产不及以偿付全数负债的 ,人民法院该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及以清偿全数债务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可能偿付全数负债的之表。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 ,但存鄙人列情景之一的 ,人民法院该当认定其显著不足清偿能力:

 。ㄒ唬┮蜃式鹧铣敛患盎蛘卟聘徊荒鼙湎值仍 ,无法清偿债务 ;

 。ǘ)法定代表人着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掌管治理财富 ,无法清偿债务 ;

 。ㄈ┚嗣穹ㄔ呵吭熘葱 ,无法清偿债务 ;

 。ㄋ模┏志贸钥髑揖た髂烟 ,无法清偿债务 ;

 。ㄎ澹┑贾抡袢耸淝宄ツ芰Φ钠渌榫。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遣散但未算帐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算帐结束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算帐的 ,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呈显炱产原因表 ,人民法院该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 ,该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该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 ,人民法院该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富情况注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政管帐汇报蹬仔关资料 ,债务人拒不提交的 ,人民法院能够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畹惹吭齑胧。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 ,该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该当实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 ,以及有关资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 ,并凭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划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以为申请人该当补充、补正有关资料的 ,该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奉告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有关资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划定的期限。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用度 ,应凭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划定 ,从债务人财富中拨付。有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用度为由 ,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未接管其申请 ,或者未按本划定第七条执行的 ,申请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 ,该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实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 ,上一级人民法院能够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能够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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